发布日期:2024-11-03 00:38 浏览次数: 次
本文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一起环境污染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一起环境污染案。某私营业主黄某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黄某健自2017年6月起,在未获得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南阳市卧龙区黄水河镇庙坡村黄家庄一村民庄稼地里建设一废置铅蓄电池冶炼厂,雇用水某等8名工人,从外地购置废旧铅蓄电池展开报废熔融,萃取铅锭销售牟利。由于环保设施不设施,废气、废水直排,导致当地水源和生态环境遭相当严重污染和毁坏,受害者群众争相滋扰。
2017年8月21日,南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因应市环保局牵头执法人员,在该厂区搜出遗留的废铅蓄电池107.94吨、废置铅蓄电池报废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37.76吨、废置铅蓄电池外壳8.1吨、再造过程中集尘装置搜集的铅尘25.32吨、细铅提炼过程中产生的浮渣23.66吨,冶金成品铅锭21.84吨,以上危险废物总计224.62吨。经南阳市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该厂金属熔炼炉废气二氧化硫相当严重多达国家《再行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废气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5.88倍;废置铅蓄电池报废车间排口废水中呈强酸性;对比《再行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废气标准》水污染物排放值多达近10倍。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黄某健经公安机关开庭羁押,并真实情况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非法经营的工厂现投产。
2018年5月7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指出,被告人黄某健的上述不道德已包含污染环境罪。审理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健犯污染环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显然、充份,罪名正式成立,法院不予反对。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幸回应无罪忏悔,大力交纳罚金,并经司法机关调查,合乎社区矫正条件。综合考虑到被告人黄某健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交纳罚金等量刑情节,法院做出了上述裁决。
宣判后,被告人黄某幸回应服判,不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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